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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司法局副局长王祥:市民要配合疫情防控各项举措,不哄抬物价不囤积居奇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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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30 19:40:10

  

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30日讯 10月30日下午,日照市新闻办召开第五场新闻发布会,通报五莲县疫情最新防控工作情况。日照市司法局副局长王祥就在疫情防控中个人应当承担的哪些责任回答记者提问。

当前,全市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是配合疫情防控各项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普通群众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交通管制等通告,外出时要佩戴口罩,不参加聚集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行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是不哄抬物价,不囤积居奇。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规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反上述规定,相关部门将会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是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疫情防控期间,对网上信息要仔细甄别,不上传、转发、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同时,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闪电新闻记者 臧一文  日照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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