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20日讯 夏天是一个多雨的季节,雨中行车时,道路湿滑,车辆轮胎与地面的摩擦力减小,同时驾驶人视野清晰度下降,很容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近日,在日照518国道岚山区潘庄二村路段发生的一起小型轿车与电动自行车雨天相撞事故,教训非常深刻,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受伤,所幸没有生命危险。
事故经过:6月12日14时14分,孙某驾驶鲁LS1***号牌小型轿车,沿518国道(原34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岚山区潘庄二村路段,与李某驾驶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教训:通过鲁LS1***号牌小型轿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可以看到,事发时,天正下着小雨,道路湿滑。当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道路中间的开口处进入中央隔离护栏北侧行车道时,电动自行车发生侧滑。此时,也没有注意观察路况的孙某来不及躲闪,直接撞了上来,造成李某受伤。
在该起事故中,小型轿车驾驶人孙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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