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10月30日讯 10月30日上午,日照东港区法院对王海松等10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对王海松等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润滋(已判决)所经营的公司负责对山海路“互联网+限行杆”智能交通管理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在对限行杆的损坏进行追偿过程中,逐渐产生了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为牟取暴利,2018年4月至7月,刘润滋等人安排王海松、陈李明等值班人员人为控制限行杆,通过手动落杆砸车的方式,故意造成过路车辆与限行杆发生碰撞事故,并对事故的视频、照片等材料进行整理,然后以限行杆被撞坏为由,利用被害人惧怕交警等部门处理的心理,索要赔偿款,形成了以刘润滋为首要分子,以丁杉、李晗(均已被判决)等人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王海松等10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王海松等10人均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数额从30000余元至5000余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海松、陈李明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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