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6-06 18:40:06
齐鲁网日照6月6日讯(通讯员梁作升 孙洪杰 )2017年1月17日,一个中年妇女来到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她时,她向工作人员诉说了她婚姻的不幸。她姓胡,和丈夫杜某某于1993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但双方结婚形成并不是正常婚姻,而是一桩封建陋习产生的一桩父母包办的“转亲”婚姻,结婚后胡某某就不想和杜某某过了,想离婚,但如果离婚,“转亲”三桩婚姻都将解体,父母不再认她这个女儿,在这个社会上将无法立足,迫于父母和自己兄弟的压力,胡某某就想和杜某某凑合着过下去,因两人没有感情基础,杜某某为了一点小事,就吵闹不断,大打出手,对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胡某某在家庭生活中不但得不到家庭温暖,而身受许多非人折磨,日子实在没法过了。最近,胡某某13岁的儿子,刚上初一,杜某某把孩子书包,课本全部烧掉,不让孩子上学。胡某某说没办法了,坚决要求和杜某某离婚。
五莲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胡某某因“转亲”提出离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王桂英为胡某某提供法律援助。王桂英接受指派后,立即回见了胡某某,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详细向她了解本案相关情况。
上世纪90年代前,当地偏远农村家庭贫困或者男方有缺陷,只要家庭有儿有女,儿子娶不上媳妇都是牺牲女儿一生幸福为儿子换媳妇,以让自己家族传种接代,不管女儿同意不同意,不管男方年老,丑陋,有缺陷,最后女儿迫于父母,兄弟等家族强迫,大多屈从,给自己终生带来遗憾,甚至造成悲剧。个别妇女婚后实在接受不了现实,即使有极少数选择离婚的,另一桩婚姻也随即解除。本案中受援人胡某某婚姻形成更是多一曲折,她是“转亲”结婚,何为“转亲”,就是三个家庭因种种原因,儿子娶不上媳妇,由各自家庭的女儿替儿子换媳妇,如甲乙丙三家“转亲”,也就是甲的女儿嫁给乙的儿子,乙的女儿嫁给丙的儿子,丙的女儿嫁给甲的儿子。“转亲”是典型的父母包办婚姻,他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转亲”婚姻如一个家庭婚姻破裂,可能导致三个家庭婚姻都破裂。因此,胡某某当时迫于方方面面的压力,不敢离婚。胡某某本想凑合着过,但杜某某的所作所为,他凉透了心,决心离婚,过好属于自己下半辈子。王桂英全面了解案情后,为维护胡某某的合法权益,指导胡某某向五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与杜某某离婚。因胡某某交不上诉讼费,为了尽快立案,承办人王桂英代为垫付了诉讼费。
本案法庭庭前调解未果,为了妥善解决胡某某13岁儿子上学问题,开庭前,案件承办人通过法官联系了杜某某所在村委领导、妇联工作人员、学校领导协商先行把已失学的胡某某儿子送至学校恢复上学。把孩子妥善安置后,2017年3月9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决来听审理了该案,认为胡某某与杜某某感情已破裂,判决胡某某与杜某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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