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1-28 16:41:11
齐鲁网日照11月28日讯(记者 秦杰 实习记者 刘珈绮)
27日,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召开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旅游业的要求,进一步促进地方各级各相关部门更好地落实旅游用地政策,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旅发委、规划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
为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意见》提出了以下保障措施:
建立有效的规划衔接机制。一是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二是做好各类规划衔接;三是鼓励编制村级规划支持旅游发展。
实行旅游用地差别化管理。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土地不同权属性质、不同使用权类型,旅游项目用地按自然景观用地、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和经营性旅游设施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积极探索旅游项目点状供地。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坚持“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原则,除用地范围位于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以外,其余可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依山就势,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半间距范围及必要的环境用地进行点状布局、点状征地、点状供应旅游项目用地,项目区内其他如水面、竹林、茶园等采用租用、流转方式进行保障。
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鼓励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拓展旅游发展空间。对政府已纳入改造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采取自行改造、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升级用于旅游发展。鼓励存量工业厂房、仓库等用于旅游发展,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在5年过渡期内保留原取得土地方式及原土地使用性质,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过渡期届满,经批准可按新用途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不得用于旅游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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