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照日报
2017-06-27 09:22:06
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6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50元调整为1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5元调整为16.4元,增长5.8%。这是我市自1994年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的第十五次调整。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单位另行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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