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2-08 16:24:02
齐鲁网日照2月8日讯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日照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的“孔明灯”,所有者要自行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由公安、工商、质监、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三、对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等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政府、各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属地管理、教育为主”的原则,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加强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
六、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日照市公安局:110
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816089
日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
日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87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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