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0-31 17:03:10
齐鲁网日照10月31日讯 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拒执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3年8月,张某雇佣的驾驶员林某驾驶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驾驶员林某与张某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五莲法院依法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张某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月,法院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处罚。
2018年8月,张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15年以来一直从事石料运输、销售工作,并同其儿子自2016年以来经营石料厂,雇佣工人从事块石、烂石加工生产。期间,其向多家客户出售石料。张某因其在银行的账户被法院冻结,便使用其表弟的银行账户收取石料货款及其他款项,以逃避执行。自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其表弟的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及其他收入共计400余万元。
还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的亲属已经代替其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利用他人银行账户隐匿个人财产,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认可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全部履行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本案案情,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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