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8-09 17:27:08
齐鲁网日照8月9日讯 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2起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面向社会予以发布,以警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执行义务人,切勿心存侥幸,追悔莫及。
案例一:于宝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陈某因与于宝明、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莒县人民法院。后法院判决,于某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105469.65元,于宝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宝明与于某共同负担诉讼费用等支出5430元。判决生效后,于宝明、于某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陈某向莒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某病故,于宝明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并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法院依法对于宝明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其仍不履行生效判决。后执行法院多方调查了解到,于宝明于2016年8月取得拆迁补偿款192 000元,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
执行法院以于宝明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0日在莒南火车站进站口附近将于宝明抓获。2017年5月11日,于宝明向莒县公安局交款112 305.65元(含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2018年3月20日,莒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于宝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于宝明获拆迁补偿款19.2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1.2万元给付义务,但其一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于宝明立案侦查,促使于宝明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效果良好。
案例二:牟永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牟永军系日照德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日照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日照德晋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裁决,日照德晋商贸有限公司向日照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偿付购房款800万元及违约金,牟永军承担连带责任。因日照德晋商贸有限公司、牟永军未主动履行裁决。日照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牟永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但其仍有多次乘坐飞机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执行法院对牟永军罚款10万元,但其仍然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
执行法院以牟永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1月29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牟永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牟永军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等,经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义务,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惩处。
闪电新闻记者 臧一文 日照报道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 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633-7980392,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齐鲁网广告热线0633-7980392,诚邀合作伙伴。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齐鲁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