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5-09 11:16:05
齐鲁网日照5月9日讯 近日,日照岚山区法院就去年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案进行依法判决。
2017年5月13日晚上11点,20岁的受害人丁某骑二轮摩托车沿沿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日钢东三门南侧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丁某摔倒后又与前方顺行的项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丁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项某弃车逃逸、李某驾车逃逸。
随后,岚山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项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丁某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项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属于某公司所有,并出租给了承租人汪某,车辆是由汪某送至项某修理厂修理的,修理期间,项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丁某的父母将摩托车驾驶员李某、重型货车驾驶员项某、车辆所有人某公司、车辆承租人汪某、某保险日照公司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共计60余万元。
岚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车虽在某保险日照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该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约定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且该保险公司对相关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项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C1证,但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已经构成了保险人的免责事由。
最后,法院判决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15万余元,重型货车驾驶员项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25万余元,项某、车辆所有人某公司、车辆承租人汪某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丁某父母死亡赔偿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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