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12-04 16:44:12
齐鲁网日照12月4日讯(记者 刘九省 实习记者 刘珈绮)12月4日上午,日照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日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有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今年7月份,日照市委、市政府、军分区印发专门文件,就新形势优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标准为部分优抚对象发放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
记者了解到,《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针对此次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共分10等级26个标准,最高是因战1级残疾抚恤金达到72850元每年,最低是因公10级6930元每年。提高后烈属定期抚恤金达到23130元每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达到19860元每年,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达到18680元每年。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4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4060元。提高了1800元。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提高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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