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7-03-08 17:02:03
齐鲁网日照3月8日讯(通讯员 梁作升)2016年4月19日,家住莒南县文疃镇东薛庆村的战玉运,在中铁十二局承建的青日连高速铁路日照项目大石桥村工地施工期间,从沈海高速公路日照大石桥村路段防护栏的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肇事者逃逸。该事故经日照市高速交警支队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战玉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战玉运亲属只从肇事方获取赔偿款16.5万元(含交强险11万元)。
2016年8月16日,战某的妻子藤某某和女儿战某雪、儿子战某龙来到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丽华为藤某某、战某雪、战某龙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经了解案情后分析认为, 战玉运违法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存在明显过错,由于肇事者逃逸,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只赔偿了16.5万元,很难赔付到位。因高速公路是封闭管理,战玉运私自进入高速公路,虽然存在明显过过错,但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也有过错,其作为G15沈海高速公路日照段的日常养护和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的路基、路面、排水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及占地范围内的其他设施的日常管理、保养和维护。沈海高速公路日照大石桥路段处的安全防护网破损严重,年久失修,行人可随意出入高速公路,受害人战玉运就是从此处进入高速公路从而发生惨祸的。根据《侵权法》的规定,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部分责任。2016年8月26日,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藤某某、战某雪、战某龙以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单位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日照市东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通过调解,于2016年12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17年1月15日前给予原告补偿款50000元,该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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