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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行安全生产终身问责制 造成严重影响从重问责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8-10-16 09:31:10

齐鲁网10月15日讯(记者 何则伟)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今天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的通知。细则强调,山东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本地、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的共性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和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连续发生违法违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情形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诫勉、组织调整、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市、县(市、区),按照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有关规定,约谈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纪委监委核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和责任清单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终身问责制,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有权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已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并建立健全沟通协作工作机制。

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发现有本细则规定问责情形的,应当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杨凡、朱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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