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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山东省金融办:记清这四大要件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8-06-14 09:06:06

齐鲁网济南6月13日讯 高回报、高收益、无风险、有担保,返现送礼,积分折现,投向国家政策支持项目……面对这样的诱惑,你是否心动了?天上怎能掉馅饼儿,这些行为极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频发,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如何防范识别非法集资?参与了非法集资怎么办?近日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金融办金融稳定处处长张新荣、副处长王欣卉做客《阳光政务热线》节目时,就社会关注的非法集资问题与观众做了深入交流。   

近年来,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投资理财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人把储蓄资金用于投资,希望“以钱生钱”,增加家庭财富。与此同时,投资管理、财富管理、私募股权投资、信息咨询、网络借贷等机构纷纷设立。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金融办参与节目的嘉宾在节目中表示,部分机构假借“投资理财”名义,通过保本、高收益、无风险、有担保等虚假宣传,诱骗群众签订合同、出借资金。更有甚者,他们打着房产买卖、商铺租赁、养老项目、民办学校、零元购物、消费返利等旗号,干的是非法集资的勾当。实质上,这些机构都不具备向社会吸收资金或发售理财产品的资格,往往虚构项目、借钱放贷、以钱炒钱,一旦出现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等风险问题,极易发生关门停业、携款“跑路”等情况,参与人往往损失惨重,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在节目中,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金融办相关领导介绍说,非法集资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对各种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行为的统称。现在对非法集资的描述主要来自于201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阐述,即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行为,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非法性,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法批准的机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一种是没有金融牌照的机构,比如形形色色的投资公司、财富管理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等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各类设立手续都合法合规,但有的机构恰恰是用合法的经营活动掩盖其吸收资金的本质。 

二是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开宣传,除以上途径外,实践中常见的还有标语、横幅、宣传册、宣传画、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宣传途径。另外,还有口口相传这种方式,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并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积极推动相关信息传播,这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无差异,因此,这类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随着防范打击力度的加大,有的非法集资机构不敢采取明目张胆的方式进行宣传了,往往是发展说服一些群众,特别是中老年人,先让他们尝到返利或者提成的“甜头”,再让他们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去宣传推介。有的群众比较单纯,认为自己挣了钱、获了利,就热情地介绍给亲戚、朋友,通过现身说法、口口相传的方式,自觉自愿地给非法集资机构当起了“宣传大使”,最后自己损失了资金,还连累了亲戚朋友,可能还要为此背上欠债。

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金融办相关领导提醒说,对于公开宣传的投融资信息大家一定要打个大大的问号,因为《广告法》中有明确规定,除了国家另有规定外,对于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能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也不允许其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为了规避法律,有的非法集资机构搞公开宣传的手段变得十分隐蔽,他们不宣传理财信息,转而打企业形象宣传牌,发软文广告,宣传企业实力、热心公益慈善、获得什么什么荣誉等等,有的甚至什么都不说,就在重点频道黄金时段或报纸显著版面打个机构的名字,然后线下再做产品推介,这种宣传信息难以用《广告法》进行约束,无论这些机构把自己说的多么天花乱坠,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多方面考察了解,看看这些机构到底有没有这个资质和能力,也看看是不是具备了非法集资其他几个构成要件。 

三是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在节目中,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金融办领导提醒尤为要注意的是,不一定承诺给钱的才是非法集资,有的承诺给付实物的,比如说购物返本,你买到的东西可能就是所谓的“利息”。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有的非法集资机构承诺的利息不高,可能才百分之八九,有的听众觉得高息才是非法集资,其实这恰恰也是非法集资机构玩的心理战术。现在,随着监管的不断加强,金融机构销售的大部分理财产品、资管产品也都开始打破刚兑了,投资本身就要承担风险,号称无风险、保本保收益的机构和产品一定要多考察、多了解、多咨询,千万不要轻易将养老钱、上学钱、买房钱全部投进去,更不要盲目地借钱投资。 

四是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性”是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但也有豁免情况。2010年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乍一看,只要对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集资,就不属于非法集资,但这里有两种除外情形:一是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二是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以上两种情况也构成“社会性”标准。这一点在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专门规定。这个问题应该比较好理解,虽然行为人是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集资,但由于他们又向外宣传扩散了集资信息,造成了更多不特定的人参与到集资中来,行为人明明知道这个情况又放任其发生了,那说明具备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散播信息的主观故意,所以也就符合了“社会性”构成要件。 

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金融办相关领导提醒说,这一构成要件常常发生在企业内部集资向外部扩散的情况下。“有个房地产企业在当地是知名企业、纳税大户,一开始他的确是面向自己职工集资,年利率大概在12%,企业本身经营的很好,在当地名气较大,职工的亲戚、朋友知道了后都纷纷主动要求参与集资,有的甚至托着关系把钱存到企业里,企业明明知道这个情况也没有管。后来,企业资金链紧张,还不上钱了,被非内部职工告到了公安机关,最后企业和负责人被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企业明知职工将集资信息向社会扩散并放任其发生,这就构成了“社会性”这一要件。 

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同时具备时就构成了非法集资行为。这几年,非法集资形式越来越多、花样翻新,对于这几个构成要件的辨别也越来越难,但是大家记住一条就不会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那就是天上不会掉馅饼,多大的利益就存在多大的风险,面对利益诱惑时,一定要多看、多听、多问、多思,千万不要让贪欲冲昏了头脑。

闪电新闻记者 郝爱印 济南报道

[责任编辑:杨凡、朱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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