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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 微商将告别野蛮生长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作者:

2018-06-21 10:00:06

近年来,随着社交网络平台快速发展,不少人开始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消费者获得便利的同时,一些交易问题也随之而来。6月19日,备受关注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属于电子商务法草案的管辖范围?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请看本期主持人的解答。

 问:朋友圈的微商越来越多,它们是否是电子商务法草案规范的对象?

主持人:电子商务法草案在二次审议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问: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有何规定?

主持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工商登记的除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了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核验其身份,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据此,建议在第十一条中增加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问:现在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推送商品、服务信息时误导消费者,并在搭售商品、押金退还等环节存在许多不合理做法,对此,电子商务法草案作出了哪些规定?

主持人:针对误导、搭售等问题,此次三审稿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三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本期主持人 张 雪)

[责任编辑:杨凡、朱瑞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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